(2015)泰靖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季敏与张云、朱建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敏,张云,朱建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918号原告季敏,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翠霞,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振清,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女,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被告朱建平,女,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银川,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敏诉被告张云、朱建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孟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