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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影与徐同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12-2号申请执行人:陈影。被执行人:徐同江。上列申请执行人陈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同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民一终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南执字第01312号的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同江在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观支行存款1900元,现因被执行人徐同江于2015年7月31日自动履行了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民一终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同江在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观支行存款19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兴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