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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一终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潍坊巨龙纺织有限公司与庄玉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巨龙纺织有限公司,庄玉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8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巨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508号。法定代表人刘汉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同磊,本单位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玉梅,潍坊巨龙纺织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立亭,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潍坊巨龙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庄玉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庄玉梅于2013年9月退休,其持有的退休证载明退休时申报单位为巨龙公司。庄玉梅于1987年1月26日生育一女王雪,并由潍坊市潍城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发放了编号为第87022号独生子女优待证。庄玉梅向潍坊市奎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巨龙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2014年9月18日,潍坊市奎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奎劳人仲案字[2014]第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巨龙公司支付庄玉梅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2289.5元。巨龙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双方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对2012年度潍坊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695元的事实亦无异议。巨龙公司主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不属于劳动仲裁和司法管辖范围,应当依照有关文件规定由行政机关解决。庄玉梅对巨龙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应追加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对独生子女费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仲裁裁决书、退休证、独生子女优待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认定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数额没有异议,直接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独生子女优待证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名称虽异,但作用相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0]55号文件载明的发放范围为: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省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1、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商解决。发放标准: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交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故,庄玉梅主张的争议事项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亦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巨龙公司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不属于劳动仲裁及司法管辖范围,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予以解决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庄玉梅要求追加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并承担连带责任,因庄玉梅退休时的申报单位系巨龙公司,故应由巨龙公司发放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庄玉梅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庄玉梅要求巨龙公司发放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2289.5元(40965元×30%)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如下:潍坊巨龙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庄玉梅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2289.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潍坊巨龙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巨龙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不应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不属于劳动仲裁及司法管辖范围,不应按劳动争议处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庄玉梅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原审认定的养老补助金数额没有异议,本院直接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本案中,被上诉人有权享有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在上诉人未按规定支付的情况下,被上诉人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上诉人支付其应享受的待遇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原审认定应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关于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及司法管辖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潍坊巨龙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尹 义代理审判员  石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小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瑞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