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少华、吴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少华,吴立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迁安市钢。法定代表人郝志刚,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任会云,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少华,农民。被告:吴立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少华、吴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国锋代理审判员 孟令会代理审判员 刘佰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丽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