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吴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法定代表人孙光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吴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陈瑜,董事长。上诉人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实际经营地在福州市鼓楼区元洪大厦8层,故本案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企业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实际经营地在福州市鼓楼区元洪大厦8层,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现上诉人住所地在福建省罗源县,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汪霞代理审判员缪羽代理审判员魏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王亚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