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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木金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木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78号移送机关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木金,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平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陈木金诈骗罪罚金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陈木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木金所有的银行存款2368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曾银燕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