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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执恢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恢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居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40000元及案件诉讼费6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锋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安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