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执恢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恢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居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40000元及案件诉讼费6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锋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安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