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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一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一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舞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一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2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漯舞检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一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孙一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舞阳县城张家港路水榭花都北门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孙一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一某证言,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视听资料,被告人孙一某户籍及无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一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一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刘琳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嘉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