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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少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谢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少民初字第94号原告曹某某,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白有成,巩义市第十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以取证以后重新起诉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艳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尚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