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少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谢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少民初字第94号原告曹某某,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白有成,巩义市第十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以取证以后重新起诉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艳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尚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