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伟钱与华文、罗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钱,华文,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678号申请执行人陈伟钱,男,汉族。被执行人华文,男,汉族。被执行人罗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伟钱诉被执行人华文、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华文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伟钱借款本金36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1.8%,以36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2月19日计至2013年3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3月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全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96.69元,扣收执行费50元,余款1046.69元已通知你来本院领取,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其他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强执行员 张伟刚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思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