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终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卢廷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廷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终字第00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廷阁,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上诉人卢廷阁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0000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卢廷阁称,上诉人曾就本案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以非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二审法院以收费系管理行为为由维持原裁定。上诉人后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又以此案非行政案件为由不予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其受理本案并开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进生审 判 员 陈 博代理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