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侯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1161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莉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中旬,张国斌、郑义贵(均已判决)经事先商量后决定利用特制的赌桌、骰子、扑克牌骗取其他赌博人员的钱款。许志国(已判决)明知张国斌、郑义贵的诈赌计划,仍然帮张国斌等将诈赌工具放置在其开设的赌场。被告人侯某负责在张国斌等人诈赌时帮张国斌等人按遥控器控制骰子。张国斌、郑义贵利用上述诈赌工具在许志国开设的赌场内骗得参赌人员赌资共计人民币22000元左右。2015年5月27日晚,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在山东省东营市神州在线网吧抓获被告人侯某。被告人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国斌、郑义贵、许志国的供述,证人陈某、李某甲、江某、李某乙、王某的证言,许志国、郑义贵等的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人口信息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他人利用诈赌道具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项 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蔡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