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法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桂林万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万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市法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桂林万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万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靖(2014)桂仲案字第46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靖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当日以(2015)桂市民仲字第4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了被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桂林仲裁委员会(2014)桂仲案字第4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 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袁巍然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