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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被告陈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陈某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李某甲,男,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陈某乙,男,住河南省长葛市。我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陈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追加建设单位扶沟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和施工承建单位咸阳某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扶沟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和咸阳某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世民审判员  李艳红审判员  邹鹏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