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毕伟雪与被执行人郭书亚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伟雪,郭书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毕伟雪,女。被执行人:郭书亚,男。申请执行人毕伟雪与被执行人郭书亚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4)镇民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书亚在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涅阳信用社的存款帐户(帐号:621585186300180042)予以冻结。该账号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振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