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清功与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功,王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3055号原告刘清功(曾用名刘庆功),男,农民。委托代理人牛君光,新泰小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义,男,农民。原告刘清功与被告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宗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牛君光,被告王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清功诉称,2009年8月21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被告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自2010年1月份至今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500元,合计145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义辩称,钱是我从原告处借的,给我朋友涝北村的小名叫“二伟”用的,钱是原告给的“二伟”女朋友,我光给原告打的条,这个钱还没有还我不知道。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8月21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刘庆功现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王义2009.8.21”。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庭审中,原告主张从2010年1月找被告催要,被告不予认可,被告承认从2015年正月开学后催要。原告于2015年7月8日诉来本院。庭审中,被告主张该款给“二伟”的女朋友,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交了新泰市岳家庄乡涝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欲证实原告曾用名为刘庆功;原告主张该借款未约定利息,被告予以认可。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新泰市岳家庄乡涝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义欠原告刘清功借款人民币共计10000元,由其所写欠条予以证实,被告理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的辩解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借款利息45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因原告从2015年正月开始催要,被告应从2015年3月20日(农历二月一日)始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王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借款利息(本金10000元,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确定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王义负担60元,由原告刘清功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宗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