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左占义、程凤祥、白金春、高淑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占义,程凤祥,白金春,高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峰,理事长。被执行人左占义。被执行人程凤祥。被执行人白金春。被执行人高淑伟。本院在执行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左占义、程凤祥、白金春、高淑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3日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执字第6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腾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