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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左占义、程凤祥、白金春、高淑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占义,程凤祥,白金春,高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孟宪峰,理事长。被执行人左占义。被执行人程凤祥。被执行人白金春。被执行人高淑伟。本院在执行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左占义、程凤祥、白金春、高淑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3日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执字第6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腾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