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宁玉绿与鲁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玉绿,鲁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2510号原告:宁玉绿,女,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被告:鲁建国,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玉绿与被告鲁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玉绿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玉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宁玉绿承担。审判员 闵兴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雅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