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龙诉被告冯世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冯世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0912号原告李龙,男,1979年生,汉族,住潢川县双柳树镇。委托代理人胡晓靖,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世武,男,1985年生,汉族,住潢川县双柳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诉被告冯世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在本案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撤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本案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李龙负担。审判员 陈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寅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