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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林福军与丽水市禽宫蛋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军,丽水市禽宫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591号原告:林福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晓敏。被告:丽水市禽宫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金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福军与被告丽水市禽宫蛋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福军于2015年7月31日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福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林福军负担。审 判 员 王菊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蓝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