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2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命求诉被告许科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命求,许科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920号原告陈命求被告许科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593号湖南国际金融大厦第19层。负责人黄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昭,该公司员工。原告陈命求诉被告许科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命求于2015年8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命求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命求撤回对被告许科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天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