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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058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西安市灞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3日以已与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并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宝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