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058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西安市灞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3日以已与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并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宝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