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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刘敦亮等与陆旦华、谭荣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刘敦亮,陆旦华,谭荣振,谭荣静,谭智友,莫秀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申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路288号。负责人:李雪春,该分公司经理。申请再审人:刘敦亮。上述两申请再审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祥章,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陆旦华,个体户。被申请人:谭荣振,居民。被申请人:谭荣静被申请人:谭智友(曾用名谭荣剑),居民。被申请人:莫秀连(曾用名莫秀莲),居民。申请再审人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刘敦亮因一审原告陆旦华与一审被告谭荣振、谭荣静、谭智友、莫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782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敦亮、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四被告的父亲谭发旺生前借原告陆旦华的50万元,是用于广西鹿寨县危桥改造工程项目,该债务待今后领到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归还。申请人认为该判决存在错误:一、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借款50万元就是用于广西鹿寨县危桥改造工程项目;二、程序违法,遗漏当事人。申请人刘敦亮是与谭发旺共同投资广西鹿寨县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的合伙人,该项目是否还有余款在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应经三方结算确认,故两申请人作为该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平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追加二申请人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审原告陆旦华提交书面意见认为,一、平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该案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与二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二申请人无权作为该诉讼的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三、谭发旺与刘敦亮的“合伙协议经营书”是否真实?即使真实,该协议也是双方的内部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应依法驳回二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一审被告谭荣振、谭荣静、谭智友、莫秀连在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一、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782号案件的性质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谭发旺生前向原告陆旦华借款50万元,到期一直未还,谭发旺病逝后,原告起诉请求谭发旺的法定继承人偿还该借款,并提供了谭发旺于2011年6月26日书写的借条一份,作为谭发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的被告谭荣振也在该借条上签名确认,该借条在庭审中经过了质证,四被告缺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该借条能作为认定本案借贷事实的主要证据。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借贷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是没有依据的,至于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广西鹿寨县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并不影响借款事实的存在。二、申请人认为,刘敦亮是与谭发旺共同投资广西鹿寨县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的合伙人,该项目是否还有余款在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应经三方结算确认,并以此为由认为他们应作为该案的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该案的借贷关系只发生在原告与谭发旺之间,借条上并没有其他借款人签字,也没有写明借款用途,该借贷关系与他人无关,二申请人认为他们是该案的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法律依据,故该案并没有遗漏当事人,也不存程序违法的情形。综上所述,刘敦亮、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敦亮、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欧阳卓审判员  黄自昌审判员  方华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敏申请再审人:刘敦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一审原告:。(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申请再审人刘敦亮、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或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敦亮、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申请再审称,……(概括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做到简洁、准确、全面,避免按照再审申请书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被申请人简称)提交书面意见认为,韦月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根据案件情况,可对被申请人的意见进行归纳。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或口头意见的,不在此表述“本院审查查明。(写明审查过程中查明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不写这一部分)。本院认为:。(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和理由逐一进行分析评判,阐明应予驳回的理由)。综上,刘敦亮、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敦亮、广西诚鑫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黄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