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山东智衡减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四机易捷铁路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智衡减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机易捷铁路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294-1号原告山东智衡减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云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四机易捷铁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岙山卫工业园二路三号。法定代表人孙希宝,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智衡减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四机易捷铁路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山东智衡减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解除查封。将被告青岛四机易捷铁路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号长安牌汽车、鲁B×××××号荣威牌汽车、鲁B×××××号五菱牌汽车和鲁B×××××号飞碟牌汽车分别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辛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