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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百中立行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桂香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百中立行终字第8号上诉人:蒙桂香等186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蒙桂香,农民。诉讼代表人:陆文雄,农民。诉讼代表人:黄康,农民。诉讼代表人:潘承光,农民。诉讼代表人:黄桂福,退休人员。诉讼代表人:刘天佳,农民。诉讼代表人:覃耀民,农民。上诉人蒙桂香等186人不服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行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蒙桂香等186人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对蒙桂香等186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四项、第六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批庭司法解释3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可以作为新的行政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是收到平果县人民政府平政复不受字(2014)2号决定不予受理后,又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平果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认定诉讼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指令一审法院受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发生在1964年,上诉人于2014年才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应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麻永彤代理审判员  韦 伟代理审判员  彭 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