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5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跃圣敲诈勒索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5847号罪犯陈跃圣,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文盲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思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跃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应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50万元(被告人陈跃圣扣押在案的沃尔沃S80型小轿车一辆和COMPAQ牌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电源适配器一个变现后充抵退赔款,不足部分,被告人应继续退赔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以(2010)厦刑终字第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41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7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跃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跃圣已缴纳共同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其中本次缴纳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跃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跃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跃圣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跃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的共同退赔金人民币10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