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与青岛贵发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青岛贵发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75号原告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泉镇龙泉河六路北凤凰山五路东。法定代表人孙秀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民,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贵发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前田社区。原告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贵发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诉讼来院。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47174.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9元,减半收取489.5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人民陪审员 赵 伟人民陪审员 陈 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青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