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阳执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海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啸,烟台恒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1323号申请执行人:赵海啸。被执行人:烟台恒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莱阳民一重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时,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克忠工资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栾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