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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淮安恒大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恒大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2310号原告淮安恒大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亚雄。被告田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恒大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田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安恒大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且未办理缓交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广兄代理审判员  李 思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凤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