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任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任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172号原告:葛某某。委托代理人石玉顺,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任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提出与被告任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飞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17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