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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军与昌邑市卜庄镇六甲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商初字第553号原告王军。被告昌邑市卜庄镇六甲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振普,负责人。原告王军诉被告昌邑市卜庄镇六甲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六甲村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新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甲村委法定代表人朱振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11月给被告硬化路面,被告尚欠原告50000元,因被告无力偿付,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同意把村东两边杨树作价50000元作为工程款抵顶给原告,但被告拒不配合。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19日签订“六甲村里路面硬化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原告承包被告的路面硬化工程;打灰土路段每平方米47元,不打灰土的路段每平方米39.3元;施工时间2007年7月20日至8月5日;原告按照工程标准进行施工,被告委托镇建委进行监督施工;所需物料由原告购进,水、电、场地用费由原告自行承担;2007年付工程款的70%,2008年12月30日前付清剩余30%。原、被告于2008年1月3日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因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经研究决定,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把战备路村东两边杨树,河北、张刘芦地界为准,作价50000元(大约300棵)顶施工工程款,顶款日期为树木十年整。此后被告未把约定树木交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六甲村里路面硬化合同、协议书、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施工工程合同和还款协议书,能够证明原告给被告进行路面施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0000元的事实。虽然双方曾于2008年1月3日签订以树木抵顶债务的协议,但被告反悔未履行该协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昌邑市卜庄镇六甲村村民委员会偿付原告王军工程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10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新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永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