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通化精美彩印厂与被告通化汇金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精美彩印厂,通化汇金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271号原告通化精美彩印厂。法定代表人冯强,厂长。被告通化汇金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吉庆,经理。原告通化精美彩印厂与被告通化汇金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退返原告1390元。审判员 陈国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孟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