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终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肖国全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349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肖××,农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肖××诉韩××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丽刑立字第1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肖××的起诉缺乏罪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对自诉人肖××的起诉,不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肖××诉韩××犯抢劫罪确属缺乏罪证,其亦不能提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冰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代理审判员 宋 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彬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