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2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林洪与湖南天鼎医药有限公司、陈旭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洪,湖南天鼎医药有限公司,陈旭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975号原告李林洪,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含英,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贝贝,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南天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园李洞路。法定代表人陈旭军。被告陈旭军,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洪与被告湖南天鼎医药有限公司、陈旭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李林洪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