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吉君、董开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吉君,董开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665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旭东,该联社前曹分社主任。被告:闫吉君,男,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被告:董开利,男,1952年11月30日生,汉族,平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闫吉君、董开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保全费2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贺兴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