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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吉君、董开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吉君,董开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665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旭东,该联社前曹分社主任。被告:闫吉君,男,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被告:董开利,男,1952年11月30日生,汉族,平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闫吉君、董开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保全费2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贺兴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