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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玉春与李永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春,李永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764号原告赵玉春。委托代理人袁从岭,临沂罗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被告李永美。委托代理人张洪英,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春与被告李永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8月3日,原告赵玉春与被告李永美庭前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永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春撤回对被告李永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玉春负担。审判员  陈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