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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伍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伍某,务农。被告刘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伍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龙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