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伍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伍某,务农。被告刘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伍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审判员 朱海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龙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