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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姜某南与安全、王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南,安全,王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245号原告:姜南,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全,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市民,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晓莉,女,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姜南诉被告安全、王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邢丽侠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南及被告王晓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全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南诉称:2013年5月被告安全以生���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并有担保人王晓莉自愿为其担保该借款。以上两笔借款均由被告出具借据,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合计200000元及24个月合计计息144000元,共计34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姜南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姜南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借条二张,证明被告安全于2013年5月29日和2013年5月30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利率月率3%),共计200000元,并分别由被告王晓莉进行担保的事实。被告王晓莉辩称: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王晓莉对其辩称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提交证据。被告安全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晓莉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所举证据1、2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安全分别于2013年5月29日、30日从原告姜南处共借款200000元,两次借款约定利率均为月利率3%。均由被告王晓莉提供担保,并出具二张借据,借据内容分别为:“今借到姜南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小写)人民100000元整,使用期限为60天,即在2013年5月29日至2013年7月29日止,本金利息一次性全部还清,利息为3分直至还清本息为止,如借款逾期每超一天罚金1000元。借款人:安全,身份证号码:××。担保人承诺借款人如出现���期还款或其它意外情况,将由担保人承担全部连带还款责任,担保人自愿无条件予以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担保人:王晓莉,2013年5月29日”;“今借到姜南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小写)人民100000元整,使用期限为60天,即在2013年5月30日至2013年7月30日止,本金利息一次性全部还清,利息为3分直至还清本息为止,如借款逾期每超一天罚金1000元。借款人:安全,身份证号码:××。担保人承诺借款人如出现逾期还款或其它意外情况,将由担保人承担全部连带还款责任,担保人自愿无条件予以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担保人:王晓莉,2013年5月30日”。借款期满时被告安全、王晓莉未向原告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安全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利息,由被告王晓莉提供担保,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偿还,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据中约定利率过高,本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被告王晓莉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原告与作为保证人的王晓莉约定了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约定的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利息和罚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南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本金100000元自2013年5月29日至付清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本金100000元自2013年5月30日至付清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二、被告王晓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王晓莉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全、王晓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丽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鹏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