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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恢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协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美昌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连云港协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美昌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德道仪表线缆有限公司,江苏太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岩发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耀仁贸易有限公司,杨林,王永,高保华,陈法洋,陈明,艾曼,连云港市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恢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3898759-0,住所地连云港市新建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协辰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30294-6,住所地连云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法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美昌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92317-1,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市东小区。法定代表人于其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德道仪表线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59630-3,住所地连云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太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01055-3,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龙尾街。法定代表人郭兆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岩发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35989-1,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绿苑。法定代表人艾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耀仁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30707-1,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29号。法定代表人黄肖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林。被执行人王永。被执行人高保华。被执行人陈法洋。被执行人陈明。被执行人艾曼。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50926-X,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126号。法定代表人王树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协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美昌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德道仪表线缆有限公司、江苏太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岩发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耀仁贸易有限公司、杨林、王永、高保华、陈法洋、陈明、艾曼、连云港市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连商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连云港协辰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美昌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德道仪表线缆有限公司、江苏太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岩发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耀仁贸易有限公司、杨林、王永、高保华、陈法洋、陈明、艾曼、连云港市三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商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牟宗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成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