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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特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男,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特字第00016号申请人,男。被申请人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男。申请人李某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李某某诉称:2014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间一个月,若到期不予归还借款,以其自有豫XXX**号、豫XXX**号车辆抵押偿还。后经申请人多次追要,被申请人拒不偿还。为此,特提出申请,请依法予以裁处,依法裁定拍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豫XX**号、豫XX**号车辆两部,拍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优先受偿150000元及利息,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拍卖、执行费用。被申请人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在收到申请人李某某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借款抵押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豫XX**号、豫QXX**号车辆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其抵押权自交付时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申请人李某某对该抵押物在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申请人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申请对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车辆予以处置,以实现债权;因此,申请人李某某对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车辆申请拍卖、变卖后优先清偿其借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泌阳县高世电子有限公司名下豫XX**号、豫XXX**号两辆车辆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李某某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7日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马富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