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自民二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彭仲英与郑元明及刘峰川、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仲英,郑元明,刘峰川,王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二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仲英,女,汉族,1970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郭珊,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元明,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代理人廖国胜,自贡市贡井区五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刘峰川,男,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原审被告王永平,男,汉族,1965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上诉人彭仲英与被上诉人郑元明,原审被告刘峰川、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仲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珊,被上诉人郑元明的委托代理人廖国胜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峰川、王永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曾伟贤审 判 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曾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敏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