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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川与惠山区堰桥共创制衣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川,惠山区堰桥共创制衣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354号原告杨川。委托代理人刘修银(受杨川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山区堰桥共创制衣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华诚工业园长盛路。负责人樊壹庚,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川诉被告惠山区堰桥共创制衣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杨川经本院催缴公告费而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川负担。审 判 长 崔 健人民陪审员 陈 茂人民陪审员 邹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梁 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