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宝塔区裴庄京延京商贸中心与被告延安加勒比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塔区裴庄京延京商贸中心,延安加勒比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177号原告宝塔区裴庄京延京商贸中心,住所地:宝塔区枣园镇裴庄村。负责人李铭轩,系该中心经营者。被告延安加勒比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大砭沟。法定代表人蔺帅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宝塔区裴庄京延京商贸中心诉被告延安加勒比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8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塔区裴庄京延京商贸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宝塔区裴庄京延京商贸中心负担48.5元。审判员 赵海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其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