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081号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批捕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3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黄石港区青湖停车场从一外号叫“国子”的男子(姓名不详,男,在逃)手中以每片41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0片及约4克6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8800元。次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某将上述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存放于其驾驶的白色两轮踏板摩托车储物箱内,在途经本市西塞山区八卦嘴老花园路口处时,被盘查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王某的两轮摩托车储物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91片(经鉴定,共净重18.1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6小袋(经鉴定,共净重4.6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的历次供述与辩解;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化)字(2015)093号理化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计22.8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孙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汪泽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