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民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信阳××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信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民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因××置业公司与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信阳××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经核查查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置业公司送达了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置业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省××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赵凌杰审判员 李兴龙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昱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