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初字第1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北京华秋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吾锦卫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秋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初字第11376号申请人北京华秋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街3号A5028。法定代表人方海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永红,男,1973年8月1日出生,北京华秋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甘肃省金塔县金塔镇园林街77号。申请人北京华秋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称,2015年1月1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北京金吾锦卫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的仲裁申请。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向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管辖权异议书》。2015年3月1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京仲案字第0143号仲裁案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复函],驳回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申请人认为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复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申请至法院,请求:1.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京仲案字第0143号仲裁案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复函];2.认定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北京金吾锦卫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代理权销售协议》纠纷提起的仲裁请求没有管辖权,请求驳回北京金吾锦卫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仲裁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当事人若对裁决不服,可以申请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中,申请人请求撤销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案字第0143号仲裁案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复函],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允许申请撤销的裁决范围。因此,我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北京华秋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玄明虎审 判 员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 巫扬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