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鞠碧会与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碧会,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627号原告鞠碧会,女,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邱华,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义让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0039-9。法定代表人王中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波,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星明,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鞠碧会诉被告重庆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鞠碧会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鞠碧会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碧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鞠碧会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