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与杨茂芝、黄兰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杨茂芝,黄兰花,杨大岳,XX林,杨元锻,黄海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6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住所地徐闻县。法定代表人占振辉,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明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家健,男,汉族,该支行职员。被告杨茂芝,男,汉族,住徐闻县。被告黄兰花,女,汉族,住徐闻县,与被告杨茂芝系夫妻关系。被告杨大岳,男,汉族,住徐闻县。被告XX林,女,汉族,住徐闻县,与被告杨大岳系夫妻关系。被告杨元锻,男,汉族,住徐闻县。被告黄海如,女,汉族,住徐闻县,与被告杨元锻系夫妻关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下简称:邮政银行徐闻支行)诉被告杨茂芝、黄兰花、杨大岳、XX林、杨元锻、黄海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邮政银行徐闻支行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徐闻支行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在诉讼中以被告已还清借款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符立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道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