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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3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卢某与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364号原告卢某。被告麻某。原告卢某与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5月相识,××××年××月××日在西安市临潼区登记结婚,由于双方长期性格和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生活习惯方式不同,婚后无子女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麻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自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其与被告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琐事而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增进沟通,共同创建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被告应对原告多加体贴、照顾,主动与原告沟通和好。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生活,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刘希泽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