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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廖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廖钢故意杀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064号罪犯廖钢,重庆市巴南区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渝五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赃款三千元,赔偿四万余元。2007年12月19日该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钢犯抢劫罪,合并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6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5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廖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2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3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何涛、吴倩,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工作人员程波出庭履行职务,两名同改人员出���作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廖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6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廖钢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廖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记员庹科玲 来自